1月10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山西浑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异议处理超期,被处罚款人民币13.6万元。
李某宏(时任山西浑源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郝某华(时任山西浑源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经理)二人因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异议处理超期,被各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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