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渊谭天
美东时间4月2日,美方宣布对所有贸易伙伴征收“对等关税”。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并表示将坚决采取反制措施维护自身权益。4月4日,中方接连表态并发布反制行动。
以下按各部门官网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既损害美国自身利益,也危及全球经济发展和产供链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3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此次加征的关税。
中方敦促美方立即取消单边关税措施,以平等、尊重、互惠的方式,通过磋商解决贸易分歧。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方在世贸组织起诉美“对等关税”措施答记者问】
问:据悉,中国在世贸组织就美国对华产品加征“对等关税”措施提起诉讼。能否请您介绍具体情况?
答:美东时间4月2日,美方宣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贸易伙伴征收“对等关税”,中方已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起诉。
美方征收所谓“对等关税”,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严重损害世贸组织成员正当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贸秩序,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危害全球经贸秩序稳定。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中方始终是国际经贸秩序的坚定捍卫者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我们敦促美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取消单边关税措施。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进口医用CT球管发起产业竞争力调查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我们关注到商务部网站发布公告,对进口医用CT球管发起产业竞争力调查,可以介绍下相关情况吗?
答:此次调查是商务部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首起产业竞争力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商务部可就进口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开展调查。
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中国医用CT球管产业起步较晚,产业处于发展期。受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经营困难,产业竞争力受到不利影响。申请人据此请求商务部就进口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开展调查。
我想强调的是,产业竞争力调查是一项事实性调查,本次调查不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不影响正常贸易。调查机关将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应询答记者问】
问:4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请问中方此次出台出口管制政策,有什么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4月4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钐、钆、铽、镝、镥、钪、钇等7类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中国政府依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目的是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物项具有军民两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将相关物项列管,体现了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的一贯立场。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合规贸易。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将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答记者问】
问:2025年4月4日,商务部宣布将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请问有何考虑?
答: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将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对其出口两用物项。这些实体存在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任何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将11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答记者问】
问:此次,中方再次启用“不可靠实体清单”对11家涉台军售企业实施制裁,请问有何考虑?
答:近年来,斯凯迪奥公司、BRINC无人机公司等11家公司不顾中方强烈反对,与台开展所谓军事技术合作,严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其不法责任。
中方一贯审慎处理不可靠实体清单问题,仅依法针对极少数危害我国家安全的外国实体,诚信守法的外国实体完全无需担心。中国政府一如既往地欢迎世界各国企业来华投资兴业,并致力于为守法合规的外资企业在华经营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9号 公布对进口医用CT球管发起产业竞争力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发起调查。
商务部于2025年3月7日收到昆山医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对进口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管芯(以下称医用CT球管)对中国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发起调查。
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对申请调查所涉及的产品及其进口情况,进口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4月4日起对进口医用CT球管进行产业竞争力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涉及产品及调查事项
(一)调查涉及产品
中文名称: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管芯;又称:医用X射线CT球管及管芯;简称:医用CT球管。
英文名称:X-Ray Tube Assemblies and Tube(Insert)Thereof for Medical CT Device;简称:Medical CT Tubes。
产品描述:适用于16排及以上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的进口医用X射线CT球管以及适配以上球管的管芯(包括单独管芯、球管半成品、完整球管等多种形式)。
物理特征:医用CT球管是CT设备的X射线源,通常由管芯、管套、冷却系统及电气系统等组成。管芯是CT球管核心部分,其工作原理是把阴极灯丝加热至高温逸出电子,电子在电场作用下高速运动,轰击阳极靶盘产生X射线。管芯无法独立安装在CT设备上,需以X射线管形式实现安装和使用。管套的作用是固定管芯、电气系统,连接冷却系统、封装冷却液并实现与CT设备的装配。
主要用途:医用CT球管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可供兼容的医用诊断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配套使用,用于产生X射线,主要用于医疗影像检查、诊断等用途。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300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二)调查事项
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020年以来,中国及其他主要医用CT球管生产国(地区)和出口国(地区)的产业状况;进口医用CT球管对中国国内医用CT球管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等。
二、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产业竞争力调查。利害关系方主要包括国内外生产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商、国内下游用户、相关生产或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产业竞争力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三、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四、提交评论意见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对立案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五、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六、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七、不合作的后果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调查结论。
八、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4月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6年4月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九、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740、65197586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年4月4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0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5年3月7日收到昆山医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医用CT球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又称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医用CT球管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4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印度的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又称:相关医用CT球管)。
英文名称:Certain X-Ray Tube Assemblies and Tube(Insert)Thereof for Medical CT Device(又称:Certain CT Medical Tube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是一种用滚珠轴承带动阳极靶盘高速旋转的X射线管及其管芯,适用于16排及以上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滚珠轴承是采用高温工具钢和固体润滑涂层的滚珠作为零件组成的高精密轴承,具有高转速、高耐磨、高承载力、抗高温的特性。
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是CT设备的X射线源,核心零件为管芯。管芯无法独立安装在CT设备上,需通过X射线管实现安装和使用。
主要用途:相关医用CT球管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可供兼容的医用诊断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配套使用,用于产生X射线,主要用于医疗影像检查、诊断等用途。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300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4月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6年4月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740、65197586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年4月4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关于暂停美国2家禽肉企业产品输华的公告)】
近期,中国海关在进口的美国鸡肉产品中多次检出我国法定禁用药物呋喃西林,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Mountaire Farms of Delaware, Inc.(在华注册编号为CUSA01052002200244)、Coastal Processing, LLC(在华注册编号为CUSA01051912250083)等2家企业禽肉产品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4日
【关于暂停美国C&D (USA) INC.企业高粱和American Proteins inc.等3家企业禽肉骨粉输华资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4号(关于暂停美国C&D (USA) INC.企业高粱和American Proteins inc.等3家企业禽肉骨粉输华资质的公告)
近期,中国海关在进口的美国高粱中检出玉米赤霉烯酮和霉菌总数超标,在进口的美国禽肉骨粉中检出沙门氏菌。为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和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涉事企业C&D (USA) INC.(中方注册号:QUSA0824082200028)高粱输华资质,暂停American Proteins , Inc.(中方注册号:QUSA0423071400055)、Mountaire Farms of Delaware, Inc.(中方注册号:QUSA0423112000023)、DARLING INGREDIENTS INC.(中方注册号:QUSA0423071400061)3家涉事企业禽肉骨粉输华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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